一、合作社在工人运动中诞生
中国共产党在工人、农民运动的实践中,不仅发动群众冲破旧制度,从政治上翻身得解放,而且十分重视广大工农群众的经济生活,注意总结群众运动中创造的经验,组织、扶助群众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就是在这种大环境中产生的,是我们党创办的第一个合作社。
1921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湖南分部成立后,就与安源路矿发生联系。当年12月,书记部派毛泽东、李能郅(即李立三)、宋友生和张理全四人到安源考察,开展活动,受到欢迎。书记部决定办一所工人补习学校,并于1922年1月成立,派李能郅等担任教员。在教课中宣传工人的地位及联合起来组织团体与资本家斗争,以减少疾苦、解除压迫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等等。在此基础上,共同商议组织工人俱乐部,经过3次会议筹备,1922年5月1日俱乐部宣告正式成立。
俱乐部成立后,即筹备组织合作社,至1922年7月,合作社宣告成立。当时社员只有30多人,股本100元,不能独开门面,附设在工人补习学校内,贩卖布匹和日用品。
1922年9月初,毛泽东又到安源,认为罢工的时机已经成熟,为了争取斗争胜利,派刘少奇去安源领导,任全权代表。9月13日,俱乐部领导安源路矿工人举行历时5天的大罢工,取得了完全胜利。在这种有利的形式下,俱乐部以“创办消费合作社可买便宜货”为口号,向群众广为宣传合作社的好处。工友们也认为与自身利益有密切关系,加入俱乐部及消费合作社的十分踊跃,这时入股社员达到13000余人,每人一股,每股0.5元,有的多达14股,股金总额达8000元,另由俱乐部拨付股金12000元,共有资本20000元,在原有的合作社基础上进行了改组,于1923年2月7日开始扩大营业。在安源老街设立总社,并在安源新街设立了分社,营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项目更多更齐全了,大大地方便了工人及家属的生活。
二、合作社办得红红火火
合作社随着经营的不断扩大,组织机构越来越正规,领导班子越来越健全。担任合作社总经理的先后有李能郅、易礼容、毛泽民、陆沉、唐升超等,副总经理朱少连(路工),粮食股经理唐升超(湖南自修大学学生),兑换股经理毛泽民(湖南自修大学学生),服务兼器用股经理陈枚生(矿工),杂务股经理谭茂林(矿工),各股营业员11人。每个社员发一购物证,凭证可以买廉价物品,否则只能买平价物品。每月营业状况:销售米500石,盐10000斤,菜油4000斤,煤油2000多斤,布匹约价值3000元,器用商品约价值1000元,兑换银元约20000元。盈利分红办法:以3/10按商品股本分配,3/10为俱乐部基金,3/10为本社公积金,1/10为营业员的酬劳金。
合作社开业后,除柴米油盐,日用品等可以廉价供应,免除商人的中间剥削外,还可以免除银元的剥削。当时1块银元按市价应当换280枚铜元,但每当工人发工资时每块银元只能换260枚铜元;除此,商人还想了很多剥削的办法,如工人发工资时银元跌价,物价暴涨,工人工资快用完时,银元又涨价,工人群众吃亏很大。所以消费合作社经营兑换银元业务给工人带来很大的实惠。
合作社办得红红火火很兴旺,凡有利工人的事都认真地去办,合作社在工人社员心目中,信誉很高,大家满意。
进行整顿,制定办事公约
合作社开业后取得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刘少奇曾批评指出:“合作社开办仅数月,三换总经理,以致社内事权和经济不能统一,各股单独进行,弄成一种无政府状态,经济的支配不能均匀,各股扩充各股,以致现在资本周转不灵。全社无一种统一的经营计划,只知买卖东西。社内办事无系统的规则,又无划一的簿记,账务的清理甚难。”又指出:“合作社营业范围又有不能不加扩大的形势,缺少股本已成合作社的大问题。对于补救这个问题的办法:增加股本暂不向工人加招股份,只清查上次股票有未入股者加补,再在兑换股加设储蓄部,提倡工人储蓄,实行发放合作社纸币10000元;营业机关不再扩充;服务股囤货宜变为流转资本。”“合作社事权及经济支配,在事实上应绝对集中,实行新式簿记,由总经理担任全责,主任团严加督促。从前账目由主任团会同经济委员会彻底清查。”为了改进工作,规定了《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办事公约》,明确了各个工作岗位的责任制。在清查账目中,发现服务股经理陈梅生拖欠公款千余元的案件,对此进行了处理,并整顿了合作社的财务制度。
《公约》共17条,内容如下:
第一条 总经理有管理和指挥本社全权,但须受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最高代表及主任团之监督和支配。
第二条 各股经理有管理各股经营全权,但进货及定价须先与总经理商妥处理。
第三条 营业员之聘请,须有2人负责之介绍信,并须得俱乐部主任团之同意,经2个月之试验合格,始得正式聘请,辞去时亦须得主任团之同意。
第四条 总经理得会同主任团任命1人为本社经济保管员,设经济保管处,总理全社经济及核查全社账目。惟所任命之人,必报告俱乐部最高代表会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条 各股经理每日必须将营业收入,悉数缴存本社经济保管处收存,并同时须将各项账目交保管员检查盖戳,如欲留少数作下日之找尾数者,须向保管员说明,得其同意。若有正式用途现款,必须先向总经理挚取支条,惟有特殊情形,或总经理外出,则不在此限,但事后仍须照补支条。
第六条 总经理有随时检阅各股经理账目之权,各股经理亦应每日将营业员之账目详细核查盖戳;经济保管员亦必须将每日所核账目总数及收付总数报告总经理。惟各项账目既经盖章者,则由盖章人负责。
第七条 本社人员各尽职责,如有放弃责任,致社内发生无意之损失,或账目模糊,或有其他情事者,得由总经理会同俱乐部主任团查明免职,并令其照数赔偿其损失。
第八条 本社营业时间,自上午5时半起,至晚上8时半止,但有特殊情形时,得临时酌量延长其时间。
第九条 总经理如有要务请假在一天以上者,应请副总经理或某股经理代理其职务。如经理有请假,亦应请总经理或其他经理代理之。
第十条 营业员在正式营业时间内,不得任意离开营业室,如有事故必须离开时,须先向该股经理请假,并向同事人声明事实。若请假3日以上者,须得总经理之许可。
第十一条 本社职员生活费,须至月终由杂务股经理一次送给,不得随时在营业室支取。若有特别情形,可向杂务股预支,但不得超过该月生活费以外。
第十二条 凡各股进货以外之杂费用(如关税运费等项)概归杂务股开支;如各股需要各项用品时,亦得由各股经里开条向杂务股领取,不得自由在营业项内支钱购备;但有特别情形者,不在此列,惟事后仍须开明细数,向杂务股声明领款。
第十三条 来宾餐宿分公私两项:
甲、凡与本社有交易往来及临时来社帮忙者,其餐宿均归社内公理。但必须先由招待人通知杂务股经理,得其允许,方可开餐,最多亦不得无故连住3天以上。
乙、本社职员如有亲属戚友必须在社内餐宿者,远客不得超过3天,近客不得超过1天以上,事先仍必须通知杂务股经理,得其允许。如有特别情形,须超过定章以外者,伙食费归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 本社人员因有要事请假者,不得连续超过5天以上,但有疾病及特别事故者,得由总经理及经理临时斟酌增加之。
第十五条 门户定上午5点20分开,下午11点落锁,所有钥匙均由杂务股经理挂管,过时无论何人,不得自由出入,如有必要时,须经杂务股经理或他股经理许可,方能出进。
第十六条 本公约未善之处,得由本社人员随时提议修改之,但必须有全社三分之二人数以上及俱乐部主任团之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本公约经俱乐部主任团于8月1日通过实行。
这个《公约》,经过九十多年后,仍有现实意义。在这次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中,被媒体全文转载,并称之为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反腐倡廉的文件。这是我们合作社人的荣耀。
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经过整顿,一切设施已初具规模,社务逐渐发展,工友获利日益增加,深受群众欢迎。但正值安源路矿工人举行罢工胜利3周年之际,险恶毒辣的资本家盛恩颐贿买赣西军阀李鸿程,于1925年9月21日,以武力解散工人俱乐部,消费合作社所有存货及现金总值50000余元均被洗劫一空,被迫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