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农、务农、姓农”,是党中央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出的基本要求和原则之一,是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出发点也是归宿点。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到底需要一个什么样的供销合作社,又应该怎样彻底改造和告别“旧体制”,全面建设“新供销”,“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三农”中更好地发挥好其“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是需要我们从思想认识上解决好的两个根本性问题。
中国需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新供销”
中央11号文件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确立的基本目标是,“到2020年,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切实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按照这一定义,五年后,供销合作社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应该建立起一个什么样的全新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呢?或者说,到底应该改到什么程度,改成什么样子,才算基本实现了“还社于农”,才算正真办成了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呢?可以说,改造旧体制,建设新供销,是深化综合改革的精髓,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农民的期盼,党和政府的要求,也是供销合作社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央11号文件精神,在此对“新供销”提出以下基本衡量标准或标杆:
——组织属性标杆:“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既是“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也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具体讲,主要有三条:一是基层社要率先实现民办目标。必须首先把基层社办成“规范的、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社”,实现“民有、民管、民享”。二是改革县级社。把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造成以农民为基础,包括基层社在内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的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三是构建全国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新体系。按照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全国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新体系。
——经济功能标杆: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中国特色为农服务的综合性组织”。“中国特色为农服务的综合性组织”应该具备以下主要特征:(1)把基层社打造成综合性合作社和综合性服务平台。基层社要“扩大服务领域,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加快办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2)把社有企业打造成为农服务生力军和带动系统发展的“航母舰队”。社有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做大做强,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增强系统带动能力。(3)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兼备。积极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中央财政支持的“新网工程”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纳入全国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的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的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基层社承担的涉农政策和项目,如此等等,这些都是供销合作社区别于一般商业企业的重要特征。
——现代治理标杆:构建和形成联合社“双线运行体系”。“着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简言之,就是要实行“社企分开,双线运行”。要根据联合社的“双重属性”,实施“双重治理结构”,即以“以密切层级联系为核心的联合社纵向治理结构”和以“社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为核心的横向治理结构”。
——社会责任标杆:发挥好政治上的“桥梁纽带”作用。实践证明,供销合作社具有“一身二任”的特性,既是在经济上沟通城乡、联结生产消费的桥梁纽带,又是在政治上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联系的桥梁纽带。政治上的桥梁纽带作用主要表现在:(1)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事业,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传统和优势,“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2)供销合作社是“党和政府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完全有条件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3)供销合作社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不仅攸关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局,也是关乎“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政治问题。这是中央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出的更高政治水准,也是供销合作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充分发挥好“两个桥梁纽带”重要作用,必须承担起的社会责任。
怎样建设“新供销”
中央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基本思路,可简述为在坚持“一个大局”(“三农”)、“一个核心”(密切社农关系)、“一个根本”(服务能力)、“两个重点”(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两个分开”(政事分开、社企分开)和“三个适应”(市场经济、城乡一体化、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基础上,加快建成“三个适应”的全国性合作经济组织新体系和服务新机制,努力开创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各级供销合作社应该进一步细化目标、聚焦目标,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发力,实施重点突破,不断把综合改革推向深入。
——明确基层社改造重建标准、路径,加快“还社于农”步伐。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在县以下直接面向农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是服务“三农”的主要载体和前沿阵地。因此,在综合改革中要在坚持标准、因地制宜的基础上,优先推进基层社改造重建,走好“还社于农”先招棋,为全面推动系统改革夯实组织基础。
坚持“姓农”标准。要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实现“为农、务农、姓农”的有机统一。“姓农”就是要坚持中央提出的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的“三条基本标准”:一是坚持产权标准。要多形式、多途径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主体入社,不断增强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其次,坚持组织原则。按照合作制原则加快完善治理结构,落实“三会”制度,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最后,就是要坚持共享分配原则。要“规范基层社和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通过密切与农民的经济利益关系,调动农民支持改革、参与经营、参与决策管理的积极性,“实现农民得实惠、基层社得发展的双赢”。
扎实推进分类改造。基层社改造至少有三条可选路径,即“强社”坚持改造拓展并举,“弱社”坚持在提升中改造,“新建社”坚持资源整合、规范创办。基层社“空白乡”、“空壳县”,可采取以下办法创新重建:一是直接将基层社注册为专业合作社;二是直接增资扩股对接;三是用专业社直接代替基层社。有权威解人士认为,“如果专业合作社发展到一定程度,规模到一定程度,用它来代替我们基层社的组织形式,也不是不可以。这也是一种途径。”
——补好联合社民主治理“短板”,切实提高行业治理效能。联合社的纵向治理体系是一个“双向结构”,包括自下而上的联合社民主治理体系和自上而下的行业垂直治理体系。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肩负着领导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其中地方各级联合社的基本职能是“加强本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贯彻落实好上级社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而以代表会议制度为核心的“三会”制度既是联合社整个纵向治理体系的基石,是合作社的法定制度,也是联合社理事会、监事会行使其基本职能和权力的法理基础。但并代表会议制度未能很好地贯彻落实,监事会残缺不全,理事会“一枝独秀”,成为联合社体制机制的“短板”,也是造成“合作社不合作,联合社不联合”,各行其是,甚至是一盘散沙的重要制度性根源。
因此,在综合改革中,各级联合社应该把恢复和坚强“三会”制度,特别是各级联合社代表会议制度列入优先议事日程,尽快补齐修好这一“短板”。要认真坚持联合社民主治理制度,科学设计联合社的“三会”制度。县级社要在大多数基层社恢复社员代表会议的基础上,适时召开县级联合社代表会议,按章程规定吸收农民参加理监事会,改组县联社。基层社“空白县”可主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主体为成员单位直接改组县联社。省级、地市级联合社可提前召开,先恢复,后规范,以推动综合改革的各项工作。
——加快“出资人制度”建设,提升社企服务带动能力。“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现代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是供销合作社建立社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改革社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大做强社有企业,提升系统服务带动能力的战略举措。
我们认为,构建社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基本目标模式应该是构建以“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社有资本投资公司+资本授权经营制度”为核心内容的“三位一体”的治理体系。要围绕建立健全“出资人代表”制度、资本预算制度、考核激励制度和监督问责等几个方面不断完善“资本授权经营制度”。
在实践中,可根据各地发展水平不同,现有管理体制的多样性,政策环境的差异性,在坚持“终极治理模式”大方向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尝试某些过渡性的治理模式,如“双轨制”过渡形式、“社资兼容、管运独立”过渡形式,并采取一些差异性政策措施和过渡性制度安排,积极稳妥推进,逐步规范到位。
彻底改造“旧体制”,全面建设“新供销”的根本目的是更好地履行服务“三农”职责。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全面履行为农服务职责就需要进一步调整发展布局,优化整产业结构,创新经营方式,提升服务能力,实现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为此需要实现以下“四个战略转移”,即由传统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转移,由传统有形商品经营向现代流通网络平台建设转移,在城乡社区服务终端建设上由单纯购销型向多业态拓展转移,在与农民合作上由单纯的供销合作向生产、供销、消费、信用等全方位合作转移。
(作者系河北省供销合作社监察员)